发文日期: 2024-04-28
生效日期: 2024-04-2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州)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快补齐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短板,进一步释放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有关要求,结合近期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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