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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外食盐定点企业在鲁食盐销售情况告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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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食盐专营工作,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给安全,落实好《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对跨省经营的管理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省外来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定点企业与山东省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公司、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来鲁经营食盐业务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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