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08-06
生效日期: 2021-08-0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改局、民宗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经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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