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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电子)使用管理的通知 内财综〔2024〕451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电子)使用管理的通知

    内财综〔2024〕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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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财政局、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民政局,各有关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加强财政票据智能监管,按照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实际,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电子)》(以下简称会费票据)的使用管理工作进行优化,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区各级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使用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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