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5-14
生效日期: 2024-05-1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盟市财政局、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民政局,各有关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加强财政票据智能监管,按照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实际,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电子)》(以下简称会费票据)的使用管理工作进行优化,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区各级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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