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5-08
生效日期: 2024-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将我市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49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4元。各县(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研究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予以公布。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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