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5-09
生效日期: 2024-04-2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监管局,各保险公司,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一、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二、商业银行代理互联网保险业务、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各级分支行及网点均不限制合作保险公司数量。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在合作区域内具备线下服务能力。三、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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