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20
生效日期: 2006-11-20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18年6月8日起实施。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保证金的管理,严格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防范和堵塞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35号)的要求,对发票保证金的收取范围、标准和结算等方面作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以前年度收取、目前仍未退还纳税人的发票保证金必须全部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并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资金的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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