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4-28
生效日期: 2024-04-2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员: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及学分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的对象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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