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4-30
生效日期: 2024-06-01
效力状态: 尚未生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制定了《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4年4月30日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第一条 为优化加工贸易监管,顺应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和纾困减负需求,依法实施加工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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