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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6〕14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6〕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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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户的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时,调查户数不得低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  二、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我省的定额执行期为每季度、半年和一年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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