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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暨公布第一批“免申即享”政策操作指引(制造业)的通知 闽税函〔2024〕136号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暨公布第一批“免申即享”政策操作指引(制造业)的通知

    闽税函〔2024〕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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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紧紧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推动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细,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现将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全省税务系统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除法定核准事项外,纳税人缴费人无需事前提供佐证资料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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