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4-30
生效日期: 2024-04-2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紧紧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推动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细,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现将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全省税务系统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除法定核准事项外,纳税人缴费人无需事前提供佐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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