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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政府债券柜台交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24〕12号

    关于政府债券柜台交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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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各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各柜台业务开办机构: 为更好满足投资者需求、促进政府债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发展,根据《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财库〔2023〕18号)等规定,现就投资者通过柜台投资政府债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记账式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结束后,均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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