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1-08
生效日期: 1993-03-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992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储蓄事业,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储蓄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办理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和参加储蓄的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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