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1-25
生效日期: 2024-01-1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州)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管委会、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32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和规定,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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