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4-09
生效日期: 2024-04-09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税函〔2023〕1号)有关要求,现将2023—2025年度(第二批)和2024—2026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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