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4-17
生效日期: 2024-06-12
效力状态: 尚未生效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资规局):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征收以来,对促进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转为政府性基金后,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制度不健全、职责界限不清、征收管理不规范、应减未减或擅自减免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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