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3-15
生效日期: 2024-03-12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该资金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同时废止。《重庆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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