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4-09
生效日期: 2024-04-09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尊敬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2号公告,以下简称42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规定,请符合关联申报报送条件的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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