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4-09
生效日期: 2024-04-09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尊敬的纳税人:为做好2023年度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相关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2号公告,以下简称42号公告)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一、关联申报(一)关联申报主体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关联申报: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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