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3-15
生效日期: 2024-03-1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和成本,激发投资创业热情和经济发展活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放宽我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放宽“一址多照”经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书面同意,允许多个商事主体将同一地址登记、备案为住所或经营场所。二、进一步放宽“一照多址”本市登记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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