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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办〔2022〕36号

    关于印发《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办〔202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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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财政部研究制定了《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2023年1月1日起,浙江省、云南省、河北省、河南省、陕西省、海南省、湖北省、黑龙江省全面推广实施预算指标核算管理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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