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3-12-11
生效日期: 2023-12-1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局)、民宗局(民族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为进一步加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项目资金和纳入脱贫县统筹整合实施方案的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切实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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