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3-22
生效日期: 2024-04-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赣人社发〔2023〕18号)和《江西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赣人社发〔2023〕33号)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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