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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说明
发文日期:
2024-03-25
生效日期:
2024-03-25
发文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令第728号)第十六条工作要求,应将上一年度逾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情况予以公示。现将2023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情况公示如下: 经自查,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局无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 特此说明。北京市财政局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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