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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政办规〔2024〕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政办规〔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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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非住宅物业管理,切实维护非住宅物业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本市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给2个以上业主的新建非住宅物业项目,应当统一交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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