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3-19
生效日期: 2024-04-0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非住宅物业管理,切实维护非住宅物业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本市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给2个以上业主的新建非住宅物业项目,应当统一交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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