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3-09-01
生效日期: 2023-09-1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科技创新,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0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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