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22〕3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22〕37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进一步改革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扩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职责分工科研经费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主管理使用;按照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