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6-07
生效日期: 2022-05-3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进一步改革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扩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职责分工科研经费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主管理使用;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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