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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综〔2024〕1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综〔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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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各有关单位,市财政局监督评价局、综合事务中心,各区财政局: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5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票据领用和核发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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