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3-11-24
生效日期: 2003-11-24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铁道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以及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机制,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和职工积极性的提高,使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重要意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是国家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