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3-11-05
生效日期: 1993-11-05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性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劳动工资司(处):为落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69号)精神,我部拟定了《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关于加强企业工资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