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2-10-10
生效日期: 1992-10-10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7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劳动工资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劳动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一九九二年十月十日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劳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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