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3-06
生效日期: 2024-03-0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尊敬的纳税人: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为提高纳税申报质效,现将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23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在2023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内,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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