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2-28
生效日期: 2024-02-2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要求,现就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青海省范围内,且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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