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2-27
生效日期: 2024-02-2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纳税人在辽宁省(不含大连)范围内办理年度汇算,但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选择邮寄方式申报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沈河区税务局为辽宁省邮寄申报受理中心。一、邮寄申报的接收收件人员: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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