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2-23
生效日期: 2024-02-23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公正审理税务纠纷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上海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上海市以税务部门为当事人的行政案件。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第一条 2024年2月23日以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原由本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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