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以税务部门为当事人的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以税务部门为当事人的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为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公正审理税务纠纷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上海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上海市以税务部门为当事人的行政案件。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第一条 2024年2月23日以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原由本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相关法规

    更多 >

    服务为本 精益求精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微信客服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信息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