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2-06
生效日期: 2024-04-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本文件于2025年3月31日执行到期,接力政策文件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10号),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为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现就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本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二、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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