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2-10
生效日期: 2011-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关于调整贸促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贸促法〔2010〕0225号)收悉。经研究,对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重新审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规定,贸促会及地方贸促机构向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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