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9-06-15
生效日期: 1999-07-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17年8月22日起实施。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0年1月23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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