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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发[2011]69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发[201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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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直属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税〔2009〕7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经请示沈阳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房产税计税依据扣除比例统一按《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即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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