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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财税〔202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财税〔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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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精神,现就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称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  1.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2.内地销往合作区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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