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6-22
生效日期: 2012-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第四条 没有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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