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4-27
生效日期: 2022-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现将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开发项目位于重庆市内的,计税毛利率为15%;(二)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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