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12-31
生效日期: 2007-12-3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我省农村教育条件,促进地区间教育事业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批复》(财综〔2006〕6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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