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2-16
生效日期: 2011-02-1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2010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决定》的精神,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决定》中取消的“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地址变更审批”项目,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不再审批。二、与被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相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如下:外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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