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5-18
生效日期: 2022-07-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2022年20项民心工程工作安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22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510元提高到160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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