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6-07
生效日期: 2022-08-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浙江省财政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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