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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 汇发〔2023〕3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

    汇发〔202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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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北京市、浙江省、海南省、深圳市、宁波市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海南省全域(以下统称试点地区)扩大实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政策试点,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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