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6-10
生效日期: 2022-06-1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在落实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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