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6-12
生效日期: 2022-06-12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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