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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6〕6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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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完善救灾保障机制,提高灾区重建能力,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的能力为目标,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全省全面开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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